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茶树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实行特别保护的古茶树推进视频监控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