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实行一级保护古茶树的鉴定、认定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实行二级保护古茶树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未经认定和公布的古茶树资源信息,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鉴定。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