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分级保护的要求,定期组织实施古茶树资源调查、登记,建立古茶树图文档案、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对古茶树资源进行动态管理,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古茶树资源普查。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