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每年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及时有效采集、传输、接收和处理监测数据。每五年开展一次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动态监测成果分析、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