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推广工作。城市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不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鼓励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