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地下水相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