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