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州、县(市)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实施重点工业和城乡生活污染防治,推进地下水生态修复。州、县(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优先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病虫害防治技术。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