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州、县(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农业用水井不得与农村饮用水水源井混用。对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千人以下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井,应当组织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