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计量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私自拆卸、破坏计量设施或者造成远程传输不正常的;(二)绕过计量设施取水,导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三)在计量设施前端私设旁管取水,导致计量设施运行不合格的;(四)导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