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计量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卸、破坏计量设施或者造成远程传输不正常的;

(二)绕过计量设施取水,导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三)在计量设施前端私设旁管取水,导致计量设施运行不合格的;

(四)导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