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所在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