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实行机电井总量控制,总数只减不增。

确需更新机电井的,应当关闭含原有井在内的两眼机电井,方可更新一眼机电井。

每年春季灌溉前,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域内机电井更新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核。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径在二十厘米以内的小口井的筛查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