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对于直接从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