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和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组织相关部门确定种植面积。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方案载明的用水总量,按照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确定具体灌溉地块。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