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和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