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三章 撤销第十九条有效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一)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