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十八条有效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将客户安置到其他证券公司,安置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客户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户等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安置客户、转让证券类资产。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