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河道治导线、河道整治规划和生态修复保护规划,结合堤防、护堤地等因素,划定河道的管理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划定的管理范围,设置河道界桩和公告牌,并负责管护工作。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管理范围、管理单位、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等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