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及时通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