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整治与建设、保护、利用等情况开展巡查和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