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河道清淤和疏浚需要占用的土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解决。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