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