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护堤护岸林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