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按照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