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管理、保护和防洪的需要,及时组织河道清淤和疏浚。河道清淤和疏浚不得改变河势、降低行洪能力和破坏河道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