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河道整治投入,组织河道治理工程,加强河道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