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河道整治投入,组织河道治理工程,加强河道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