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