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第四十二条有效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四)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五)拒绝、阻碍源头治超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