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四)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

(五)拒绝、阻碍源头治超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