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第三十五条有效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一)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二)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三)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四)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或者使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反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