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三类以上班线客运的经营者,以及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从事货运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