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第三十条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制度;(二)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三)组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上岗;(四)组织建立并落实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机制;(五)组织实施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