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道路客运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开通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之间的道路客运线路,拓展客运站旅游集散功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旅游公路交通状况、旅游旺季淡季等具体情况,可以对货运车辆分季节、分时段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