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三条有效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旅游包车人签订旅游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包车合同应当明确包车人对旅客系固安全带等安全事项的告知义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