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一条有效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客运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的,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期满三十日前予以提醒。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