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客运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改善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合理设置农村客运停靠站点,加强农村客运、货运、邮政快递等服务衔接,推广应用客货兼顾、经济适用的农村客运车型,保障农村客运发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