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以亩均、水均、碳均为核心内容的园区综合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与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要素保障强度挂钩,推动建设自治区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和创建国家级高新区。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