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链群思维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促进产业链向下游延伸、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对于行业内链头企业、头部企业和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以及产品碳足迹达到标杆水平的项目,强化土、能、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等要素资源保障,推动可降解材料产业快速形成区域优势和实现集群集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需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可降解材料产业项目预支使用。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赁后转让等多种供地方式,保障可降解材料企业用地。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绿电替代工程,通过采用标杆值审批、存量挖潜等方式优先给予可降解材料产业用能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节水挖潜、水权交易等措施优先保障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用水需求。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通绿色审批通道,采用容缺受理的方式确保可降解材料产业项目及时落地,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用于低污染、低排放、高水平的可降解材料产业重点项目。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