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创建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每年安排财政研发资金予以支持,并建立与年度科研经费同步增长机制。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