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可降解材料产业专门人才培养储备体系,支持企业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立职工培训中心。突出企业承载科技创新人才主体地位,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对自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的科技创新顶尖人才和团队给予相应资助。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和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围绕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需求,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规模化培养各类专业技能人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可降解材料企业在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