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对可降解材料企业研发费用或者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给予后补助支持,对首次获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两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科研奖补。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