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盟行政公署、盟监察委员会、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召开全盟工作会议或者其他重要会议,应当邀请盟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