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盟监察委员会、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对盟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情况并负责答复;对盟工作委员会交办的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