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盟行政公署、盟监察委员会、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对盟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