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盟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检察官,应当在提请任免前听取盟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