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盟监察委员会、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的重要文件,应当送盟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