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盟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盟行政公署、盟监察委员会、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