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盟工作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属于盟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盟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