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盟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本盟的旗、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本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