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增减或者合并方案;

(二)旗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方案;

(三)全区性的苏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四)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方案;

(五)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自治区节能工作情况;

(八)自治区文物保护工作情况;

(九)出台事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情况;

(十)与外国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