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依法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承办部门草拟决议、决定草案,并对决议、决定草案作出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决议、决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无需作出决议、决定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承办部门整理汇总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转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