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和评估。

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